一、門急診掛號:
1.1急診由護士作檢傷分類後,並告知掛號人員應掛號之科別以進行掛號作業。
1.2初診患者:
(1).請患者填寫初診掛號申請單或由掛號人員協助直接鍵入資料,掛號人員核對證件(身分證、健保保險憑證)及填寫病歷首頁正反面基本資料。若初診病患未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請在電腦掛號系統之緊急聯絡人欄位以「#」註記,表示該患者日後需核對基本資料。待核對後即可除去管理作業系統中該患者之「#」符號,並註記異動日期。
(2).輸入病患之基本資料。
(3).為其填上病歷號,看完診再收取掛號費及基本部分負擔。
(4).門診可預約,患者於就診前須至門診掛號櫃台填寫初診病歷辦理掛號報到或由掛號人員協助直接鍵入資料,待手續完成後初診病歷由患者自行帶至診間。
(5).精神科初診需提早半小時掛號、報到。
1.3複診患者:
(1).現場掛號者至掛號櫃檯辦理,看完診再收取掛號費及基本部分負擔。
(2).將患者欲就診之科別輸入掛號作業系統。
(3).核對病人基本資料,若有異動應更新於基本資料作業系統中。